《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要求,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工作应分级实施,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要求及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由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由两部对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抽查等,并依此进行“奖优惩劣”。同时,对于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分别对资金管理及使用、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的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此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还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效率等,并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方参与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期,各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根据相关结果对专项进展及成效等进行分析,优化专项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