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地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农经[2016]997号)要求,以县为单位加快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批及报备工作。
(二)安排的项目必须完成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三)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四)新开项目仅安排以前年度(2011-2016年全县五河项目)中央投资完成较好的市县。
三、中央投资只能用于防洪排涝直接相关的堤防加固、清淤疏浚、防渗处理、护坡护岸等建设内容,不能用于城市绿化、景观灯其他建设内容。超出《可研总报告》确定的治理范围以及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的工程投资由地方自筹解决,不得使用中央投资。
四、项目实施由所属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要合理确定堤线位置和工程措施,严禁随意侵占河道、裁弯取直和束窄行洪断面。注重与周边环境及生态景观相协调,避免“硬化、白化、渠化”河道,保持河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严禁借工程建设扩大征地拆迁范围,严禁将征收土地转向其它用途。
五、省级补助资金和投资计划将根据各地投资计划下达及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另文下达,各地要积极落实地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