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开户机构应当按照能源中心制定的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实施方案,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对客户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客观介绍期货法律法规、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严格验证客户资金、期货交易经历和仿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核客户交易编码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