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要按程序重新报批进行调整。中央补助投资要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每月10日前要通过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浙江省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工作。
附件: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浙江分解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