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前,鼓励各省在有条件的地级市选择一座环境监测设施、一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可新增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推动开放工作常态化。
各类开放点每两个月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公众开放活动,预约参观人数较多时应适当增加开放次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众开放的组织领导。各省环境保护厅(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局)组织制定公众开放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将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各类设施开放点名单可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开放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各地主管部门应为公众开放工作提供指导,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运行维护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企业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公开计划,做好配合工作,并组织安排好现场开放日的讲解、路线设计等相关工作。
(二)丰富公众开放的组织形式。开放活动可采取预约报名和集体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媒体代表、学生、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分别采取对话交流、政策咨询、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发图书、挂图、宣传册、公益广告、动漫等宣传产品,安排专人接待、指引和讲解,提升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入场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反馈,深化与公众的联系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