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各地要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定期检查。从2017年7月起,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报送本批投资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设区市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建成后,要按照《江西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到位30%的项目,方可拨付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最终20%中央投资。
五、其他要求。各地上报的项目信息、项目执行质量,将作为安排明年沼气工程中央投资的重要参考。各地在计划下达前,已书面承诺确保项目按期开工,若有项目未能按如期开工建设,明年将不安排相关市(县、区)此类项目的投资计划,未能按期开工项目的中央投资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直接调整安排。
附件:江西省2017年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农业厅
2017年5月31日
抄送: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