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推进区内企业分布式光伏建设。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要全面推进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光伏应用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和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未建设的建议不予列入综合评价A类。支持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工商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对力争在2019年底实现园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和新建建筑光伏应用全覆盖。
(三)鼓励开展非工领域小型分布式光伏应用。支持在园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车站停车场和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外立墙面及玻璃幕墙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园区道路、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园区道路两侧建筑物夜景亮化工程应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到2019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内非工领域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照明应用规模不少于5兆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