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