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民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640千瓦时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640千瓦时低于3720千瓦时(含3720千瓦时)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720千瓦时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居民用电服务水平,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公开公示相关电价政策,确保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
五、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辽宁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