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要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若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行,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附件:
1. 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方案
2. 2017-2020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方案
3. 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