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问:可否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答:《条例》自2013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历时5年。期间,环境保护部作为起草单位,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双方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论证。2017年6月21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