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对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与电网的协调有何要求?
答:《意见》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
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要求同步开展基地规划和电力送出规划并落实消纳市场,对发电量本地消纳的基地,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和省级电网企业明确电力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对发电量跨省跨区消纳的基地,送受端省级政府及电网企业要协商达成送受电协议、输电及消纳方案。
问:《意见》在项目配置方面如何体现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答:《意见》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遵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等创新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模式。以光伏发电为例,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申报,并通过规范比选、择优确定,对优选上的基地,要求当地政府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必须采用达到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先进产品;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不发生限电为前提,设定技术进步、市场消纳、降低补贴等条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以此引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