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与光伏企业共同明确光伏企业主体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
(2)投资水平
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费用定额、费率标准等,以及价格水平年,由光伏企业测算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水平为XX元/千瓦。
(3)扶贫效益分配方式
由区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和光伏企业共同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年售电收入的分配方案,如:光伏扶贫电站的年售电收入中,扣除还贷和相应税金后XX%由政府作为运行维护费用使用,XX%由村集体作为公共资金使用、其余全部作为贫困户收益(需与4中的运行维护主体相匹配)、相应税金后,税后利润中政府平台公司比例对应部分全部作为对应贫困户收益。光伏企业应附带完整的扶贫收益测算过程,包括扶贫效益累计额和逐年发放/年际调剂额。
(4)贫困户扶贫效果
由光伏企业按照项目资金构成和效益分配方式,测算贫困户年度可支配收入金额为XX元/年(不低于3000元/户·年、持续获益20年),对应XkW/户(建议按每户25kW左右进行计算,年利用小时数1300小时以下,可适度扩大每户规模,但不应超过30kW)。
抄送:国家电网重庆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