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对已形成较为充分竞争的车用气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完善相应监管规则的基础上择机放开。对暂不具备条件全面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尝试率先放开大型用户用气价格。大型用户范围由各地根据企业用气规模等情况确定。
四是整顿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服务收费项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现行各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性质相似的相关收费,项目较多、名称不统一。我局对各地上报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归并,将公布统一的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公布项目,按照项目全省统一、标准区域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服务收费,并适时公布本级收费清理结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部分地区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可先行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我省将制定出台省级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修订《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出台的成本和价格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天然气定价行为,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清理燃气经营服务收费结果及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成效,我局将另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