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目前第三方治理行业不规范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
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要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针对目前政策不完善,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有针对性地建立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并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