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八条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条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项目运营维护。光伏扶贫项目运行阶段,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运行信息,接受旗光伏扶贫监管部门监管。项目运行中出现问题,并可能影响扶贫效益时,旗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负责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或协调上级部门帮助企业共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保障最终扶贫效益达标。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旗发改局负责定期调度村级电站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并网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旗供电分局负责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监督村级电站运营情况,指导运维企业做好运维工作,确保扶贫电站长期稳定运转;旗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补贴资金;扶贫办与苏木镇、管委会共同指导贫困村做好村级电站管护、扶贫人员的筛选、扶贫收益的分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