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采暖企业不再执行电采暖销售电价。
五、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居民家庭“煤改电”取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
六、原居民电采暖用户以及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利用地热能供暖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各地供热期内执行。
八、省电力公司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执行好上述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