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以往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邻避问题”,要靠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为此,核安全法单列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核安全信息,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权,加强社会监督。
为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核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总共94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7条。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