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以上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今年10月,省物价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对2016年以来全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委托部分企业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因2016年6月之前,销售电价历经两次调整,经商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采用2016年6月-2017年5月期间数据作为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的依据。
一、峰谷分时电量情况
2016年6月-2017年5月,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居民电量合计875.84亿千瓦时,其中大工业676.97亿千瓦时,一般工商业171.58 亿千瓦时,居民电量27.29亿千瓦时。大工业电量中,高峰电量195.72亿千瓦时,平段电量200.75亿千瓦时,低谷电量280.5亿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电量中,高峰电量55.02亿千瓦时,平段电量62.34亿千瓦时,低谷电量54.22亿千瓦时;居民电量平段12.08亿千瓦时,低谷15.21亿千瓦时。
二、具体方案
调整高峰浮动比例。将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增收部分按照盈亏总体平衡的原则全部用于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高峰时段(含7-9月份)浮动比例,高峰上浮比例可下调 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9月份的65%、其他月份的55%调整为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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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摘自:安徽省物价局网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