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统一部署清洁能源供应、清洁供暖热源、管网线路、节能建筑等清洁供暖各环节的工作。因地制宜选择方式多样、经济适用的清洁供暖模式,尽可能替代散烧煤。研究建立农村供暖管理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对于偏远山区等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审批、项目用地、工程施工、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 天然气管网、配电网、热力管网等清洁能源供应相关项目尽快建成投运。结合清洁能源供需情况,会同企业做好清洁能源供应的总体调配和运行管理工作。进一步通过煤电灵活性改造、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持风电、光伏保障消纳外电量更多用于清洁供暖,减少弃风弃光。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遵循“‘ 煤改气’要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划地推进,防止出现气荒”的原则,督促各级供气企业、城镇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商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煤改气’。同时,要督促地方各级供气企业、城镇燃气公司严格履行供气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定计划,并与上游供气商协调一致,确保安全平稳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