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新并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并网之日起1年内为调试期,当系统因调峰或网架约束时,优先限制发电。调试期结束后纳入调电排序管理。
第三章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报送及时性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二条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要按照气象观测规范标准,配套建立实时测风塔、环境监测仪,数据采集应满足实时性的要求,数据传输要保证连续稳定、时间间隔不大于5min,宜采用时段内的平均值,并将采集实时信息传送至省调。
测风塔采集量应至少包括10m、50m及轮毂高度的风速和风向以及10米高气温、气压、湿度等数据。环境监测仪采集量应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辐照度、散射辐照度、总辐照度、组件温度、环境温度、风速、气压和相对湿度。
第十三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将风电机组、逆变器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运行状态等实时信息上传至省调,并保证数据的连续稳定。
第十四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于每日9点前上报前一日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日报,应于每月1日10点前上报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月报。
第十五条省调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实时上传数据的可用率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因非场站侧原因导致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免考核),并将其纳入调电排序管理。
第十六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做好弃风、弃光统计工作,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统计结果,弃风、弃光计算方法详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