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
(一)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二)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可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管输企业年度管道运输气量或总周转量为企业管道运输气量(含代输气量),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达到或超过60%的,按实际管道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输价格。
第三章 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九条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