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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4月13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债权人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子诺”或“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或启动预重整程序的文件,公司是否会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及预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债权人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子诺”或“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LCBJXM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门街道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1幢1903室

法定代表人:范晓萌

经营范围:环保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水泵、阀门、污水处理剂销售;垃圾处理及餐厨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与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大同市御东新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二期改造)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600万元。截至目前,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公司尚未清偿申请人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120万元。

(三)申请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安徽子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如北京一中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并与广大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果北京一中院受理申请人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意见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同时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行,以避免重整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决定对公司实施预重整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争取多方支持,以期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6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安徽子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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