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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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8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宇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4,620,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366%。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170,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11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2,450,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25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549,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7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林程、戴斌、李卫宁、黄向东、周乔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视频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620,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620,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84,620,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4,620,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84,620,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4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69,55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4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作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家悦、杨雅卉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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