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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1年A股特别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0699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特别股息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本次派发的为特别股息,包含2021年度末期股息及香港上市20周年特别股息。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公司港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

3.分配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特别股息每股1.18港元(含税),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47,637,455,984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6,212,198,061.12港元(含税)。股息以港元计值和宣派,其中A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按股东周年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1港元折合人民币0.85338元计算。

本次A股特别股息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A股股数2,99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699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10,900,1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于股权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69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1.00699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629元。

(3)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62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629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069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84521917

特此公告。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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