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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兆新股份”“上市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显示,股票期权摊销成本为21,681.19万元,其中2022年为6,737.55万元。而你公司自2018年开始连续四年又一期扣非净利润为负,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预计亏损2,800万元至4,000万元,预计扣非净利润亏损5,200万元至6,2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考核期间增长的利润能否覆盖股权激励费用,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充分揭示你公司可能因此导致的持续大额亏损风险。

回复:

(一)股权激励费用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计算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2022年-2024年需要摊销的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9年-2021年财务费用分别为1.46亿元、1.49亿元及1.30亿元,本激励计划预计行权的现金流为3.20亿元,行权款项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金流动性。结合公司近三年融资成本(综合年化21.93%),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2023年-2025年预计将节省财务成本共计1.33亿元。考核期间贡献的净利润预计不能够覆盖股权激励费用,但可大幅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压力。股票期权的摊销或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公司更多的考虑员工实际创造的净利润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

股权激励是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实现企业绩效最大化,属于中长期的激励机制,不应完全注重短期利益。经查询,就当前股权激励的市场实践情况来看,市场上亦有连续多年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前期面临着大额债务逾期、融资费用高、精细化工业务板块毛利下降、遭受水灾的光伏电站亟需资金施工修复等经营挑战。近年,公司以“策略聚焦、夯实主营”为目标,努力克服困难,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努力改善资产结构,出售部分光伏孙公司,增强资金流动性,化解债务危机,修复受灾电站。公司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稳固经营成果,在此背景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希望能够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将核心人员及业务骨干绑定为公司的股东,强调团队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且本次激励机制设置等待期一年,考核期二年,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能够持续激励核心人员创造更大的价值,有助于公司业绩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从合规性角度考虑,公司不存在不能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从合理性出发,公司目前实施股权激励是必要的,需要稳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激励计划于长远来看给公司业绩带来的提升将高于因其所造成的短期摊销费用增加,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推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风险提示:公司全体员工都将积极勤勉地投入工作以完成所设定的业绩目标,但该业绩目标仍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构成公司对未来的业绩承诺,敬请各位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问题二、股权激励草案显示,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0%,行权期为两期,你公司7名高管获授期权6,250万份,合计占本次股权激励总额的33.2%,核心员工占46.8%,预留部分占20%。请你公司说明激励规模设置达到上限、而行权期仅为两期的主要考虑,以及董高授予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规模设置达到上限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激励计划,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规模、预留比例以及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充分参考了部分深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授予权益占比公司总股本10%及接近10%的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本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设计有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规模设置达到上限而行权期仅为两期的主要考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将各年度行权比例分别设置为50%、50%,因为公司在2022年、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上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近两年是保障公司不再触及退市风险的关键时期,分两期行权有利于稳定核心骨干,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一致,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全力完成公司业绩指标。若将行权期设置的太长,或将影响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故公司设置两个行权期且首期即可行权50%股份有利于留住、激励及吸引公司核心人才。此外分两期的股份费用摊销情况具有匹配性,因此分两期具有合理性。

(三)本激励计划董高授予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拟作为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贡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化春先生,主要负责统筹及搭建公司整体管理架构、组建公司核心人才团队,根据公司经营及生产的战略发展方向全面规划公司整体经营策略并负责监督及实施;全面统筹公司各项业务和资源,对公司产业发展、日常运营以及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安排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健先生,具有多年精细化工及新能源行业经验,为公司初创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业务规划、战略规划、经营风险把控、合作机构协调等重要事项,同时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公直先生,负责统筹管理公司证券部、投资部、资本市场部等对外事务。能为公司资本运作、公司治理等提供强有力的管理支持。

公司董事黄炳涛先生,具有多年新能源行业从业经验,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管理及统筹运营等工作。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吴俊峰先生,为公司初创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内部控制OA系统,IT信息服务平台的设计及规划。

公司董事高玉霞女士,有多年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担任子公司安徽生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能为公司资本运作、公司治理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公司财务总监张小虎先生,具有多年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负责管理及统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财务事项。协调和制定公司产业财务规划,建立和实施公司层面的财务引领方针。

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精细化工、光伏发电业务的发展和战略布局转型中,将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公司核心管理力量。出于稳定公司人员架构,激励公司核心团队,强化公司管理层和公司、股东利益一致性的目的,公司决定授予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占本次激励股份总数33.2%的股票期权具有合理性。

激励对象的数量及范围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确定激励对象。经查询市场案例,以高管、核心人员为主要激励对象的相关案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及授予数量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前述人员积极履职,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经营及管理层的长期稳定,不存在向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问题三、2021年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0.49亿元,主要为预计消缺整改费用,若公司不能按期解决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减免事项则将确认相关损失。请你公司说明预计负债所涉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预计负债转回以配合达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形。

回复: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出售电站的消缺整改费用计提预计负债4,746.30万元,系公司出售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可能需要补缴的历史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或有税费。土地税费征收标准的严重不确定性属于光伏行业地面电站存在的共性,该项税费具体的核定征收标准是按投影面积计算还是按占地面积计算尚待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目前暂未有明确指导意见。公司正根据农光互补型电站的相关报审资料做进一步的争取与协商。上述计提的预计负债已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及财务部反复推敲测算,计提金额充分、合理。预计负债是否回转最终需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具体指导政策为判定依据,故不存在通过预计负债转回以配合达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形,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天津泽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结算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应于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协调办理完成上述土地税费的减免,但因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存在无执行标准的情况,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现已与交易对手方协调宽限期,并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问题四、结合问题1、2、3所涉及的历史财务数据、支付费用、激励对象及范围、预计负债计提等因素,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详细论证你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整体规模以及相关授予对象期权分配的具体考虑,仅选取扣除支付费用后净利润而非扣非净利润作为单一盈利考核指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提升你公司市场竞争力,是否存在不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授予规模及授予分配

公司本次在规则内最大限度的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是能够尽可能的激励员工,分配给员工合理的获授权益,增加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目前仍然面临着一些经营困难,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可从核心员工及骨干获得难能可贵的发行融资资金,将有效补充公司现金流,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并重获发展机会。

同时,本激励计划分两部分进行授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00%。预留部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00%(规定上限),将授予股权激励实施后表现突出的团队以及后续引入的核心业务团队。无论从公司切实贯彻可持续盈利能力还是稳定核心员工、激发团队潜能、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角度,公司在法规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股票期权优势并授出相应的权益规模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二)授予对象期权分配的考虑

结合问题二的回复,本次激励对象65%以上是公司老员工,其中5年以上工龄员工占比总人数74%,10年以上工龄员工占比总人数57%,本次的激励对象普遍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侧重聚焦公司未来稳定发展的战略需要,大力度向一线倾斜。从公司高管到中层管理人员,均严格控制期权激励份额,授予权益的分配均按照岗位贡献度、岗位职责等方面去做权益的分配。

(三)选取扣除支付费用后净利润而非扣非净利润作为单一盈利考核指标

第一、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在推出本激励计划时采用了净利润单一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而非营业收入,是由于公司正处于剥离不良资产、聚焦主营业务的发展阶段,而非业务规模扩张时期。公司亟需在股权激励计划中选取能够反映公司盈利的指标来要求公司管理层及更能够有针对性的激励员工。

第二、公司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作为考核指标,选取指标的侧重点是为了达到公司整体盈利质量与盈利的稳定性,此关系着公司是否再次出现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形。公司管理层经过全方面对比测算,最终选取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能够较为全面的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

第三、公司股价低、波动率较高,授予日的收盘价格将影响本激励计划的成本费用。由于本次激励数量较大,且草案的推出到授予日的确定有一段时间的间隔,公司股价的浮动将导致成本费用波动幅度较大,该项费用的摊销将对公司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公司从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全面考虑,按照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可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第四、公司前期因高息债务拖累业绩,2020-2021年,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剥离问题资产及处置5座光伏电站等方式,盘活公司资产,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费用。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4.9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2亿元,公司因处置资产导致亏损约2.44亿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激励计划选用“净利润”而非“扣非后净利润”系考虑到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负向影响,结合公司历年业绩情况,若选用“扣非净利润”反而剔除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负向影响,故选用“净利润”更能综合体现公司业绩水平的整体情况,该指标的选取更具挑战性和合理性。

第五、由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净利润新增了股份支付费用对其产生的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主要针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而设定,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更能真实的反映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及业务情况;其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方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公司更多的考虑员工实际创造的净利润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另外,公司在本激励计划中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也是参考了市场已推出的方案,相关案例如下:

综上,本次考核指标的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目前经营实际情况,具备一定程度的挑战性,能够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达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简称:兆新JLC1

2、股票期权代码:037269

3、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2年7月13日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70元/股

5、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15,059.20万份

6、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人数:112人

7、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22年7月22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5、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7月22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5,059.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2年7月13日;

2、首次授予数量:15,059.2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12人;

4、行权价格:1.7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7、有效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9、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与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兆新JLC1

2、期权代码:037269

3、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2年7月22日

五、本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2022年7月13日为计算基准日测算,本次授予的15,059.20万份股票期权的合计需摊销的成本为21,681.19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进行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推动公司经营发展。

六、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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