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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漳浦县绥安工业区 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日常经营性合同;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的投资金额为7,886.96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9年。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2022年6月1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披露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方”或“联合体”)中标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2022年7月8日,联合体在福建省漳州市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福建漳州海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 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投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批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及报价区间内与关联方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投标并于项目中标后按99.00%、1.00%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事宜。

二、 合同背景和当事人情况

(一) 合同背景情况

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实施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并授权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及合同签约主体,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漳州海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在福建省漳州市签署《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二) 合同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漳州海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三、 合同主要条款

(一) 合同名称:《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二) 项目投资总金额:9,398.50万元,其中厂区部分投资7,886.96万元、厂区配套部分投资1,511.54万元,建设期利息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厂区配套部分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

(三) 项目合作期限:30年

1.建设期1年:自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含试运行期)止;

2.运营期29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含试运行期)至本项目运营期限结束之日止。

若建设期延长(缩短),运营年限不变,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缩短)。

(四) 建设地点: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大南坂工业园。

(五) 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六) 特许经营权

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漳浦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由实施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相挂钩。

3.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七) 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项目污水处理单价按3.53元/m3计算。甲方应从商业试运营日起每月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按污水厂进口在线流量计显示读数为准。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原则如下:

1.试运行期间

在试运行期间内,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连续七(7)个日历日污水出水达标,则第8日视为该工程的开始商业试运营日。自该工程开始试运行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止,甲方每日按该工程当日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按月结算。

但如果乙方在商业试运营日之后某一日的污水出水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排放标准,则甲方不予支付当日污水处理服务费,其后如果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连续3个日历日经污水出水达标,则从第4日开始,重新开始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商业运营期间

乙方应在环保验收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自通过环保验收或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商业运营期,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结算:

(1)当月达标污水处理量小于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月基本水量-不达标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2)当月达标污水处理量等于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绩效考核系数;

(3)当月达标污水处理量大于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月达标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绩效考核系数;

3.不可抗力期间、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以及计划外暂停期间

甲方按该期间达标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4.处理水量超出设计水量

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时,乙方经甲方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理,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部分的污水的处理服务费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进出水水质和水量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

(八)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

1.一般调价机制

本项目设置一般调价机制,主要为了补偿物价因素造成的影响。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漳浦县统计局公布的当年CPI数值)调整,每三年核算调整一次且单价调整幅度累计在5%以上的,并经甲方初步复核后,项目公司方可提出调价申请。

2.特殊调价机制

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税收政策发生变更,如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变化或污泥处置标准发生变化,由此造成投资变化的或造成本项目污水处理成本变化的,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单位运行成本和单位投资成本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因建设期政府补贴导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另行约定。

此外,由于甲方要求排放标准提升或工艺改变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及运营成本提高或资本性支出等,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单位运行成本和单位投资成本相应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九) 股权转让的限制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自项目正式进入运营期之日起2年内,项目公司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自项目正式进入运营期之日起满两年后,在符合协议条款约定的前提下,经漳浦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则任意一方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股权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或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能力、财务实力、资格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承继股权转让方在投资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对相应股权转让有权予以否决。

(十) 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仲裁或诉讼。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守约方因追索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将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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