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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延期并偿还部分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偿还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泽悦”)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967.56万元,偿还海南盈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盈飞”)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9.08万元。同日,公司分别与天津泽悦及海南盈飞签订了相关债务延期协议。鉴于前期公司披露的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进展低于预期,本次债务延期是为了保障公司短期资金流动性充裕,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投资进度,同时优先偿还了近期即将到期的短期且有担保的融资债务,从而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将于收到相关股权转让款后陆续按期清偿剩余债务,确保资产负债率稳定在合理水平。

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偿还天津泽悦及海南盈飞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1.7亿元,剩余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2.96亿元,母公司融资成本对比过去三年平均水平有所下降。本次天津泽悦及海南盈飞债务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1,247.3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1%,具体以年度会计师审计为准。

(一)天津泽悦债务事项

公司与天津泽悦的债务原为公司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瑞禾”)的债务。2021年8月9日,东莞瑞禾将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转让给天津泽悦,债权本金为345,852,514.12元。2022年5月,公司偿还天津泽悦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40,389,809.43元,剩余本金245,852,514.12元及利息继续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2022年8月15日,公司与天津泽悦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应于2022年8月16日前偿还天津泽悦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债务延期12个月偿还,延期后公司应于2023年8月15日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本金,即人民币205,852,514.12元;公司按季度向天津泽悦支付利息(利率为15.40%每年)。原担保人继续为本次《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项下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详见“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于签署合同当日偿还天津泽悦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967.56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偿还天津泽悦本金1.4亿元及利息5,016.81万元,剩余本金205,852,514.12元及利息继续按照《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执行。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4),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偿还部分债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二)海南盈飞债务事项

公司与海南盈飞债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本金64,817,916.67元(以下简称“第一笔债权”),第二部分为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转让的债权本金5,50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笔债权”)。公司于2022 年3 月31 日偿还第二笔债权本金2,000万元,于2022 年4 月15 日偿还第二笔债权本金500万元。

2022年8月15日,公司与海南盈飞签订《债务延期及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2年8月15日偿还第二笔债权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海南盈飞同意公司延期至2022年9月15日一次性偿还第二笔债权剩余本金2,500万元及对应利息(利率为15.40%每年)。第一笔债权本金64,817,916.67元的偿还日期仍为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按季度向海南盈飞支付利息(利率为15.40%每年)。公司于签署合同当日偿还海南盈飞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9.08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524.51万元,剩余本金89,817,916.67元及利息继续按照《债务延期及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债务延期及债权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泽悦《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甲方: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务本金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8月16日,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245,852,514.12元。

第二条  债务偿还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2022年8月16日前向甲方归还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截止2022年8月16日债务本金人民币245,852,514.12元的利息。

乙方向甲方归还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后,剩余债务本金人民币205,852,514.12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偿还。

第三条 债务延期清偿

1、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剩余债务人民币205,852,514.12元延期12个月。延期后,乙方应于2023年8月15日一次性清偿该债务的剩余全部本金,即人民币205,852,514.12元。

2、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即:

(1)乙方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债务3个月利息。

(2)乙方应于2023年2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债务3个月利息。

(3)乙方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债务3个月利息。

(4)乙方应于2023年8月15日向甲方一次性偿还该债务全部本金人民币205,852,514.12的同时支付该债务的利息。

3、提前还款的约定

除乙方以抵押、质押电站抵偿甲方债权外,如乙方提前还款,除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外,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该债权总额的5%。违约金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同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担保及监管

1、除已经解除的各项担保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外,原债权文书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直至乙方向甲方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之日止。

2、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继续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及其他股权质押、动产抵押、收费权质押担保,各担保人确认所有担保继续合法、有效,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乙方确保甲方认可的该债权抵押或质押担保物的价值不低于该债权余额的1.6倍情况下,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出的部分资产解押诉求。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抵押人/质押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赠与抵押物、质押物,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否则转让、出租、抵押、质押、赠与、担保行为无效。

在债务清偿前,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如转让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债权及其电站项目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乙方债务清偿出现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其债务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处置的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按照甲方聘请且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值折抵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偿还,超过债务的部分由甲方将相应的价款支付给乙方。

4、如乙方及其担保人发生资产处置、重组、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将处置资产的收益用于向甲方归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归还冲抵顺序为违约金(包括为实现该等权利发生的全部成本),利息,本金;如冲抵本金的则视为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约定参照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按照原债权文书及《债务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之变更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规定,立即偿还甲方全部剩余债权及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和甲方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且有权立即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拍卖抵押物、质押物。

甲、乙双方确认,如抵押物、质押物两次流拍后,乙方应当按照签署本协议时双方认可的电站抵押物的价值与届时流拍价两者中较低的价格折抵乙方应付甲方的一切款项。

(二)海南盈飞《债务延期及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海南盈飞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权延期清偿

1、乙方应于2022年8月15日向甲方偿还第二笔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乙方应于2022年8月15日向甲方支付第二笔债权全部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所对应的自2022年5月23日(上期利息结算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的全部利息。

3、甲方同意乙方延期至2022年9月15日一次性清偿第二笔债权剩余全部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及对应利息。

4、甲方同意延期后该笔债权的年化利率仍为15.4%(日利率15.4%/360)不变。

5、甲、乙双方确认第一笔债权本金人民币64,817,916.67元仍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不变。乙方应按日15.4%/360计息,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二条 提前还款的约定

乙方申请提前还款,除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外,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该笔债权总额的5%。违约金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同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千分之一的利息。除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外,乙方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该笔债权总额的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偿还上述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1.7亿元,剩余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2.96亿元,母公司融资成本对比过去三年平均水平有所下降。鉴于前期公司披露的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进展低于预期,本次债务延期是为了保障公司短期资金流动性充裕,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投资进度,同时优先偿还了近期即将到期的短期且有担保的融资债务,从而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将于收到相关股权转让款后陆续按期清偿剩余债务,确保资产负债率稳定在合理水平。

2、本次天津泽悦及海南盈飞债务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1,247.3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1%,具体以年度会计师审计为准。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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