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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A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9,580,630,375股,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75.2018%,占公司总股份的58.5771%。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81号)核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49,861,100股,并于2019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45,448,7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0,498,611,100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34,986,100股,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H股)11,163,625,000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287,744,5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47,241,574股。

公司已于2020年2月27日和2020年8月27日分别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锁定期为6个月和12个月的限售股解禁,共计7,707,114,15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5.2620%。有关限售股解禁详情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和2020年8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A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包括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部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涉及本公司2名股东合计持有的29,580,630,375股股份,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75.2018%,占公司总股份的58.5771%,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8月29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时的限售股全部解禁。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集团”)承诺:1)就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中国广核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2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广核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战略投资者承诺。根据公司与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该战略投资者承诺:获配股票的锁定期限为36个月,锁定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获配股票,也不会就获配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在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定及其他对中国广核集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中国广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国广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中国广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中国广核集团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中国广核集团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D.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E.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行人存在上述C或D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中国广核集团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如中国广核集团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国广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国广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国广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国广核集团上述减持股票不得影响其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其应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中国广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或安排,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8月29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部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限售期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580,630,375股,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75.2018%,占公司总股本的58.5771%。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2名。

4.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广核本次部分A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部分A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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