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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设贵州燃气全省天然气调控中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2年10月27日,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贵州燃气全省天然气调控中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惠邦商务中心1号楼”用于建设贵州燃气全省天然气调控中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贵州燃气全省天然气调控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与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卖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335,000,000.00元,金额大写为人民币叁亿叁仟伍佰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分期付款: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总购房款的50%;在惠邦商务中心1号楼主体结构封顶后通知买受人现场查验,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场查验,逾期未到场查验的,视为已查验确认。买受人查验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认。买受人查验后,应当签署是否确认意见,买受人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不予确认理由不成立的,视为确认,并在15日内支付总购房款的30%;在惠邦商务中心1号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15日内支付总购房款的17%;剩余尾款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后15日内付清。

(四)预售所得款监管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专户,账号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6880120110000902,监管期限为: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止。

(五)逾期付款责任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六)交付时间和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卖人达到买受人可以进场装修。

(七)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个工作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逾期付款责任”中“1”的时限),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逾期付款责任”中“1”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个工作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八)房屋登记

1、预告登记

(1)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③、④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①、②、⑤项。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⑤其他必要材料。

2、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

(1)出卖人承诺于2025年9月2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2)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①约定日期起30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②约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九)出卖人关于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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