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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拟聘任徐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徐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张宝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拟聘任徐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徐琥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处分的情形。

鉴于徐琥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指定徐琥先生先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徐琥先生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近期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待徐琥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后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电子邮箱:dongmiban@zhujipower.com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徐琥先生简历:

徐琥先生,男,198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8月至2010年8月,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自由执业;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硕士研究生在读;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机构部高级副总裁;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高级副总裁;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裁;2022年10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管理中心总监。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上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代表公司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的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拟投资标的名称: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

2、拟投资金额:总投资为人民币4.8亿元,占地约120亩,建设资金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本协议具体事项在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合同,且须履行公司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生效和实施。若项目具体事项遇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府政策变化、公司决策审批程序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项目投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4.8亿元,占地约120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其中“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2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签署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A楼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乙方拟在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4.8亿元,占地约120亩,建设资金为乙方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项目用地情况

经双方协商,甲方拟将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经七路以东,面积约为120亩(土地面积最终以出让红线图为准)的工业用地提供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四)出让方式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本次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乙方按照程序进行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最终土地出让价格以乙方摘牌价为准。

(五)甲方职责

1、甲方确认乙方投资项目计划用地符合国家及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及兰溪经济开发区等地方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要求,符合兰溪市城市规划及用地规划,不存在被兰溪市政府列为规划范围内拆迁、征收、征用的情形。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启动乙方该项目用地的挂牌程序,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和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如在2022年12月底前因指标未落实、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甲方应提前将该等情形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项目需求进行协商。

3、在乙方取得项目用地的过程中,甲方应尽力配合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尽快办理项目的投资备案和环境影响登记、审批等手续。

(六)乙方职责

1、乙方应在规定的上述地块挂牌期限内及时参与报名,未参与报名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取得项目用地所有权人的资格。

2、乙方应积极做好取得项目用地并推进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且待乙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兰溪市政府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投资协议书》,所订立的《投资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协议书》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书》为准。

四、本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产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

协议另一方形成依赖。

本次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该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项目具体事项待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合同,且须履行公司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生效和实施。若项目具体事项遇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府政策变化、公司决策审批程序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项目投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协议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于2022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原因

公司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投资意向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公司计划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其中“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帕瓦兰溪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并拟签署帕瓦股份、帕瓦兰溪公司、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修改为由帕瓦股份和帕瓦兰溪公司在原募投用地和新募投用地上联合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帕瓦兰溪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前后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论证了项目实施环境、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考所处行业、所处地区的薪酬水平,修订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职责、工作能力,并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体现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考所处行业、所处地区的薪酬水平,修订了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董事、监事工作范围、主要职责、工作能力,并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体现了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2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12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陈怀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公司的战略投资目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8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本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8日

至2022年1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公告已于2022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会议资料将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根据上述时间、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2月06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请出席者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并在会议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邮箱:dongmiban@zhujipower.com

联系人:赵婷婷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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