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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闽箭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闽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闽箭霞浦公司”)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北京万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航天闽箭霞浦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提起反请求。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20)榕仲裁566号),对双方争议做出仲裁裁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余款3322.40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96万元。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申请人)请求: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对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维修费用44943000元(已扣减未付合同价款33224000 元)。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可利用率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2539240元。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发电量损失【电量损失以风电场上网电价价格(目前为每1kWh0.61元)为基数,并从2017年6月17日起根据发电量损失数,计算至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最终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发电量损失数为 100538.78MW·h,发电量损失导致的费用为61328655.8元】。

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本案评估、鉴定费用1038000元。

5、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三)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2日,航天闽箭公司与北京万源公司签订《霞浦闾峡风电场(40MW)工程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合同约定航天闽箭公司向北京万源公司购买20台2.0MW风力发电机组,以及配套中央监控系统和专用吊具,合同总价人民币15920万元。风机设备安装完毕后,风电场自从转入商业运转以来,设备故障率较高,设备可用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电量受到影响,北京万源公司未能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更换设备,基于考虑后续风机设备维护、更换等不确定性,航天闽箭公司暂缓支付剩余部分设备款项。2020年8月21日,北京万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向北京万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3322.40万元; 2.请求依法裁决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向北京万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96万元。2020年12月15日,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提起反请求,请求:1.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赔偿可利用率违约金人民币238.80万元;2.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退还5#、6#、9#、18#、20#号风力发电机组的设备款3980万元。3.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赔偿发电量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止的发电量损失789.88万元。4.要求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对全场风电机组履行免费维修保养义务直至全部风电机组最终验收合格。另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1年1月15日,福州市仲裁委对本案请求和反请求作出中止审理。

2022年4月14日,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变更反请求为: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对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维修费用44943000元(已扣减未付合同价款33224000 元)。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可利用率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2539240元。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发电量损失【电量损失以风电场上网电价价格(目前为每1kWh0.61元)为基数,并从2017年6月17日起根据发电量损失数,计算至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最终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发电量损失数为 100538.78MW·h,发电量损失导致的费用为61328655.8元】。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本案评估、鉴定费用1038000元。5、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2023年2月16日,福州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

三、裁决情况

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31日对案件做出仲裁裁决如下:

1、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赔偿抵销后的技改维修费损失44943000元。

2、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来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赔偿评估、鉴定费用损失622800元。

3、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39240元。

4、驳回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本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

6、本案本请求受理费135587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140587元。由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8117元,由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负担112470元。本案反请求受理费341582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346582元。由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73291元,由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负担173291元。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时将抵销后的60821元迳付给被申请人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预计将增加本年及未来期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18937680元(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逐步实现)。

六、备查文件

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20)榕仲裁566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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