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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15,215,9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14,237,880.8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平禹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8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8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8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7元。

五、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平煤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平煤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1.79元/股调整为10.92元/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综合处投资者关系科

联系电话:0375-2723076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13066             债券简称:平煤转债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债券代码:113066,债券简称:平煤转债

2、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1.79元/股

3、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0.92元/股

4、 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3年5月30日

5、 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发行了2,9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平煤转债,债券代码:113066)并于2023年4月10日上市。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15,215,9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14,237,880.85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平煤转债”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如下:

P1=P0-D=11.79-0.87=10.92元/股

因此,“平煤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9元/股调整为10.9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30日起生效。

目前“平煤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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