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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因2020年度业绩补偿事项,拟回购注销Energas Ltd.持有的水发燃气5,304,002股股票,该部分不参与本次分派。(详情见公司编号为2023-007号公告)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64,374,926股扣除(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回购注销股份)回购专户上的回购股份5,304,002股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即459,070,92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72,127.72元。

注:2022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司2022-014号公告),

公司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补偿方案拟以其一致行动人Energas Ltd.持有的水发燃气的股票转让(抵顶)给水发燃气,抵顶金额为40,363,457.43元,抵顶价格为7.61元/股,抵顶数量为5,304,00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办理将Energas Ltd.已转让给公司的水发燃气5,304,002股股票转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注销的相关手续,目前该笔股票仍在Energas Ltd.证券账户,尚未转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法》、《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Energas Ltd.所持有的5,304,002股股票应存放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故,上述5,304,002股股份不能参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64,374,926股,剔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拟回购股份5,304,00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459,070,924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9,070,924×0.03÷464,374,926≈人民币0.0297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297元/股)+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2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Energas Ltd.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人民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为每股0.027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扣税0.00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发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8798141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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