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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533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3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除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投”)及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能投”)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的921,922,425股股份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对公司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现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092,277,840.10元,按100%比例对享有分配权的股东进行分配。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22,741,859,230股和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向19名特定对象发行的804,436,061股,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533元(含税);三峡集团、云能投及川能投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的921,922,425股,不派发现金红利。

(2)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实现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16,756,140.84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3)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202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除权除息方法的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546,295,291×0.8533)÷24,468,217,716≈0.8211元/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211)÷(1+0)=(前收盘价格-0.821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三峡集团、云能投及川能投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的921,922,425股,不派发现金红利。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三峡集团(B880942874、B881639775和B883833419账户)、云能投(B883032220账户)和川能投(B880720390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中,上述自行发放对象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的921,922,425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元。

3. 扣税说明

(1)公司自行发放对象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533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76797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767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679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6)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伦敦时间2023年7月28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7)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53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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