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让众多环保组织大惑不解。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当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信。
正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让众多环保组织大惑不解。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当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信。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审议,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法修正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圈定为“环保联合会”,这让全国数千家环保公益组织不解。
紧急呼吁信表示,上述立法建议,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社会影响有倒退,因此强烈反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审议采纳该项立法建议。
紧急呼吁信分析,该条款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众多法律原则和立法基本技术性要求。呼吁信说,该条款违反了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
呼吁信还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续状态不稳定的组织之上。如果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意义。同时,该条款也违反了立法语义严谨要求,“环保联合会”非法律用语,名称选择并不体现组织特征。环保部门主管组织不都叫环保联合会,叫环保联合会的不都具备公益诉讼条件。以“环保联合会”的名称作为限制条件没有合理的立法逻辑支持。
呼吁信认为,该条款将形成立法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
据了解,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进行针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司法解释,各地已经开展了众多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实践,恐与该条款的立法规定直接冲突——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纸厂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重庆绿联和曲靖市环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等。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条款将限制实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据介绍,尽管该条款本身仅是授权性法律规定,原文没有限制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的解释空间。但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保守态度,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呼吁信还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与“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南辕北辙。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介绍,经过长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积累,一方面今天中国面对愈演愈烈的污染危机和生态挑战,“美丽中国”的任务艰巨,难度大,需要更多社会与制度力量的参与和解决;另一方面从政府到企业公众,各方都认识到了传统环境管理模式的局限,以及环境管理综合改革的必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司法创新孕育而生——从2007年前后迄今已在祖国各地建立起数十家环保法庭,审理过多起知名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而“公益诉讼”本身是环境司法创新中的普遍规定和核心内容。其中贵阳市、云南省和海南省等地方司法创新规定,都没有针对环保组织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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