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日前通知,发布《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按照规定,西宁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建项目要认真落实海绵化理念和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的后期管护依照《海绵设施运营维护手册》,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类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