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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权威解读《耕地占用税法》-第5页

自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开始施行。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权威解读《耕地占用税法》。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二是占用耕地的目的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与原条例相比,该法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修改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此前,在土地管理实践中,“通知”没有统一、固定的形式,为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具确定性并方便操作,自然资源部配合该法实施增加了书面通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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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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