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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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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 15:07:56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执行方式和时间

根据我区成品油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全区统一实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方案。2016年12月1日零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定为全区车用汽、柴油升级置换期。置换期内,全区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可同时单独销售(不可混合后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Ⅴ价格,即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全区车用柴油在置换期内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置换期前,全区可以销售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均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确保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销售的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要设置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严格做到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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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价格(美元/桶) 涨跌额 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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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原油变化率(%) 预测调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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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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