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方式和时间
根据我区成品油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全区统一实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方案。2016年12月1日零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定为全区车用汽、柴油升级置换期。置换期内,全区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可同时单独销售(不可混合后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Ⅴ价格,即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全区车用柴油在置换期内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置换期前,全区可以销售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均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确保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销售的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要设置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严格做到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