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11月01日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车用汽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