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
本导则为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单位开展放射性废物
最小化(以下简称废物最小化)工作提供指导,也为监管部门进行
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附件Ⅰ、Ⅱ、Ⅲ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 A、B、C 为参考性文件。
1.2 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废物最小化,其他堆型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研究堆等核设施也可参考使用。
2 目标和原则
2.1 总体目标
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通过废物的源头控制、再循环与再利用、清洁解控、优化废物处理和强化管理等措施,经过代价利益分析,使最终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体积和活度)可合理达到尽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