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五)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技术研发、材料分析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企业标准制修订、专利跟踪和申请等方面。
(十六)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及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动力电池串并联及结构、辅助装置、承载装置结构、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及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十七)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
(十八)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