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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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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13:42:20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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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价格(美元/桶) 涨跌额 涨跌幅
大庆 60.6000 -0.2000 -0.3300
胜利 61.2000 0.0000 0.0000
WTI 60.4000 0.0000 0.0000
大庆 60.8000 0.0000 0.0000
胜利 60.9000 0.0000 0.0000
WTI 58.9300 -0.2200 -0.3700
布伦特 66.4500 -0.0100 -0.0200
日期 原油变化率(%) 预测调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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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02-28 -90.7 267.5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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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499.2 -41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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