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按照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201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动力电池发展情况和新能源汽车市场需要,形成了《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