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实施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排污权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省环保厅负责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设区市负责核定其他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的排污权。设区市可以委托县(区)核定其辖区范围内的排污权。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负责排污权的技术支持、日常事务等工作;地方各级排污权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出让及相关工作。强化能力建设,完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规范排污权档案管理,确保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实施后,原《试行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环保厅要牵头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在本《意见》实施后两年内按立法程序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上升为省政府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