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其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通常简称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