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精神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10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全省第三季度水价重点改革工作情况的通报》(豫发改办价管﹝2016﹞69号)中督促各地推进相关工作,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市应完成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
2.为什么没有召开听证会?
2015年,我市水价改革听证会上对城市集中供水价费联动机制进行了听证,并经市政府2015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照价费联动机制,上游原水费、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时,城市集中供水销售价格同向调整。
3.调整的幅度是多少?
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我市居民的用水负担,按照国家、省提出的最低标准对我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0.8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1.4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