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村创建对象为行政村,原则上为在原地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申报一类示范项目。东部地区重点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中西部地区重点申报环境整治示范村,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申报。
三、认定和公布
(一)名额分配。
“十三五”时期3类示范村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下简称5部门)根据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成效及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分配3类示范村名额。
(二)申请与推荐。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财政、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照示范村创建要求,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人居环境主要变化等,可逐项对照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提供材料,并附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照片和说明等,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