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力支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配套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十二五”期间,制修订发布火电、炼焦、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无机化工、工业锅炉、砖瓦、玻璃、轻型汽车国五标准等重点行业 28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同时,着力开展对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研究与标准制修订。截至“十二五”末期,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74 项,控制项目达到 120 项,行业型、通用型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控制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 95%以上。针对“三区十群”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需求,按照《大气十条》的具体任务要求,发布了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以及钒工业 6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加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完善标准体系。
结合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污染物减排工作,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重点行业,制修订发布纺织、合成氨、磷肥、柠檬酸、钢铁、化工等 25 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提升水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截至“十二五”末期,现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64 项,控制项目达到 158 项,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控制水平相当。我国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放贡献 80%以上,汞、镉、铅、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排放贡献 90%以上的重点行业已经有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控。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要求,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订工作,研究提出工业园区污水排放标准适用性解决方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