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的监测、监控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